在广东东源县的法院伪造判决书一案中,涉嫌违法的这些领导究竟有没有责任或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才能得出结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论其他下发指令的领导有无责任,都不影响伪造判决书的法官的法律责任。或许很多人会同情已经被立案侦查的涉案法官,认为他不过是在上级的强大压力之下的“替罪羊”。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体制论”,即把什么问题都归咎于体制,从而豁免个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尽管,在现实的语境中,上级的“想想办法”、“口头同意”会被理解成领导的重要态度,但上级并没有明确指令当事法官伪造判决书,其因伪造判决而被立案调查完全是咎由自取。
其实,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公职人员执行来自上级错误的命令出现违法后果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责的。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面对来自上级错误的指令,公职人员不是只能选择“为虎作伥”,而是可以“说不”并因自己的“说不”而免责。不过,法律在做出如此明确规定的同时,也用“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条款,为公职人员的免责设定了一条底线。换言之,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只要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即便有上级的指令,当事人实施之也要承担责任,更别说因为主动揣摩上级意图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了。
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在深陷违法行为的泥潭时,不去反思自己为什么丧失了拒绝违法行为的勇气和良知,而是一味地把个体所有的堕落都归咎于体制的压力,这值得警惕。在著名的“把枪口抬高一寸”的案例中,当涉案士兵以执行上级命令开枪为自己进行无责辩护时,主审法官给出的回答是,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寸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当上级命令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更高的行为准则。
“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同样没有一个人会认为自己就是体制本身。而在长长的责任链条中,我们每个人就是体制的组成部分,我们怎么样,体制便怎么样。每个个体不应该总是把自己的堕落归咎于体制,而应该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奉公守法、问心无愧,而不是随波逐流甚至助纣为虐。毕竟,每个个体的向善的努力,才会真正促进体制的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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