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已结束,考生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已经发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2016年7月13日(周三)早7:30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有关要求:
(1)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请于2016年7月6日(周三)至7月11日(周一)间与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联系,并领取体检表。
(2)体检费400元左右,由考生个人承担。请在体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4张。(3)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警察职位(司法警察)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还要求体型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达到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达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达到1.55米以上。
(4)考生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5)体检完毕后4日内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6)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7)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与报考机关(单位)联系。
(8)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附:1、招考机关(单位)联系方式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0471-4812643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0471-4812853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校:0471-4812853
内蒙古党委老干部局:0471-4928931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0471-4928931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干部休养所:0471-4928931
内蒙古老干部活动中心:0471-4928931
内蒙古老年大学:0471-4928931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0471-6655392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0471-6289942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0471-4912225
中国民主建国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938185、3815684
九三学社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0471-6203110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馆):0471-4812499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608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08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08
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2、监督举报电话:0471-481816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