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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民法总则
2017-12-01 08:38:2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这一方面也有了一定变化,所以在这里,谈谈这一问题。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民法总则已经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修改成8岁以下)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在这里我们重点说下强制性规定,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一般来说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例】张三和李四两个人贩卖毒品,这种行为刑法打击,民法认为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

【例】冯五和王六之间,冯五把无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卖给王五,这个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有效。

违反管理性规定的,一般来说民事行为有效,因为这种行为主要是违反了管理秩序。

【例】铁牛是个票贩子,把屯来的票卖给了宋江,宋江所得到的票是可以用的,我们只不过是打击票贩子倒卖票的行为进行管理,因为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但是买受人和他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例】曹操是一名国家公务员,自己弄了个公司,经营一些文具用品。曹操与刘备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但是不影响他和刘备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这就不赘述了,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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