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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2012-12-28 18:45: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力量,自治区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时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力量,自治区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时间为2013年1月4日至12日,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北疆先锋网(网址:http://www.nmgdj.gov.cn/)。详情见《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咨询电话:0471-4628901、4628927、4628928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简章公布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及计划
本次自治区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检察辅助人员10名,岗位为院机关司法警察辅助岗位,在法警总队统一安排指导下,从事机关安全保卫及案件辅助办理等工作,需要24小时昼夜值班并担负突发的重大事件出警任务,要求性别为男性。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户籍条件:
(1)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2)不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①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②在我区服务的服务期满(期满后未超出3年)、考核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居任职工作(简称“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简称“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简称“社区民生志愿者”)、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教师”)、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简称“储备人才”);
③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区外原就读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外高等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
④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区内原就读学校或内蒙古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内蒙古各高等院校区外生源的毕业生。
第(1)条和第(2)条中②、③、④项条件的获得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
4.年龄28周岁以下(198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5.学历要求: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公安类、法律类及相关专业。
6.身体条件:除符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外,还要求身高为1.75米以上、单侧祼眼视力不低于4.8。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聘用(列入正式编制)人员;2013届及以后全日制教育在读大学生、研究生;应聘到岗位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已被正式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正式编制)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法律或政策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人员。
三、公开招聘考试内容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两项内容。公共科目考试为《综合素质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文字写作、法律等基础知识。专业测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可直接登陆北疆先锋网(网址:http://www.nmgd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3年1月4日至12日,交费时间截至2013年1月14日18时。
(二)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务必于2013年1月17日至19日登陆北疆先锋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名与参加笔试、专业测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二代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应聘人员须对在网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聘用的,责任自负。报名序号是应聘人员确认是否成功报名、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
(四)应聘人员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本人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交费成功即确认完成报名。未按照要求在2013年1月12日前上传照片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五)报名费及考务费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标准执行。初审通过的人员(含减免费人员)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名费每人20元、笔试考务费50元,即每名应聘人员需在网上交报名费和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共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
(六)2012年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笔试考务费;2011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2010年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取全费。考试结束10天内,2011、2012年毕业的应聘人员须持本人《报名表》、《减免考务费申请表》、二代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区内就近的盟市检察(分)院进行审核确认(联系方式附后)。确认后10天内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评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应聘者交纳费用的银行卡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七)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4及以上方可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招聘计划。
(八)自治区检察院负责于2013年1月5日开始在网上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截至1月13日)。对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
五、考试和资格复审
(一)公共科目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为《综合素质测评》,满分100分。
2、公共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考生报名时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试卷,审核一经通过不得变更。选择蒙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
3、考试地点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4、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13年1月20日上午9:00—11:00。
5、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
6、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笔试阅卷工作采用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7、公布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和进入体能测评初步名单:2013年1月24日,在北疆先锋网上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公布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同时按聘用人数与进入体能测评人数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体能测评范围初步人选,在北疆先锋网上公布。
(二)资格复审
1、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网站打印专业测试准考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专业测试准考证和相应证明材料等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2、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应聘者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储备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4、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和试用期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占正式编制)聘用人员等真实身份以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专业测试资格。
5、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导致未达到开考比例的,从未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并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评。
六、体能测评
(一)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进行体能测评。
(二)内容包括: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对未能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专业测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专业测试
(一)专业测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二)通过资格复审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在资格复审时交专业测试考务费50元。未按照要求交费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2012年毕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考务费;2011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2010年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取全费。
(三)专业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结构化面试可选择蒙汉一种语言作答,不得混用,不按规定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五)专业测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加权计算考生的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40%+专业测试成绩×60%
(六)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按照加权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同时按计划聘用人数与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并在北疆先锋网上公布。
八、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还要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检查有关体检项目。体检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确定拟聘人员和公示
(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由自治区检察院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对拟聘人员在北疆先锋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十、聘用
(一)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按管理权限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三)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公开招聘工作期间,接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室的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
(一)本次公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任何复习材料和考试大纲。
(二)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北疆先锋网的“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专栏”公告。
(三)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四)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4818499
           0471-4628901、4628927、4628928
           0471-4816800 (报名技术咨询)
举报电话:0471-4818499
 
附件:1.《减免考务费申请表》(点击下载)
2.各盟市检察(分)院联系方式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3日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应届生及上一年毕业生减免考务费申请表
 
 
报名序号   身份证号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联系电话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审核减免考务费的
检察(分)院名称
 
盟市检察(分)院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收费方式 全免 □ 减半 □
考生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
 
 
各盟市检察(分)院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检察院名称 联系电话
1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 0471-6662110
0471-6662111
2 包头市检察院 0472-7905713
0472-7905715
3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 0470-8241133-1753
4 兴安盟检察(分)院 0482-8512057
0482-8512107
5 通辽市检察院 0475-2389182
0475-2389185
6 赤峰市检察院 0476-8221379
7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0479-8285644
0479-8285654
8 乌兰察布市检察院 0474-8327311
0474-8327328
9 鄂尔多斯市检察院 0477-8524381
0477-8524520
10 巴彦淖尔市检察院 0478-7998055
11 乌海市检察院 0473-2068723
0473-2068889
12 阿拉善盟检察(分)院 0483-833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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