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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选聘陪审员的公告
2015-04-16 17:09: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任命的人民陪审员5名,至2015年5月任期将满。为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任命的人民陪审员5名,至2015年5月任期将满。为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区开展新一轮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8名

二、选任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公民。

(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自行下载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上述表格也可到区人民法院政工科领取。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调查,确定拟任人选。

(三)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公告和备案。任命名单确定后进行公告,同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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