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区人大常委会于2010任命的人民陪审员5名,至2015年5月任期将满。为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区开展新一轮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8名。
二、选任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公民。
(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4、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公民或本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自行下载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上述表格也可到区人民法院政工科领取。
(二)资格审查和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调查,确定拟任人选。
(三)提请任命。对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四)公告和备案。任命名单确定后进行公告,同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