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等由招聘单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或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面试满分为100分。
应聘“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面试必须用汉语作答;应聘其他岗位的人员面试可用蒙古语作答(须在资格复审时向复审工作人员说明并在面试通知书上注明),也可用汉语作答,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二)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成绩(不能计算平均成绩的,须达到招聘单位事先设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应聘者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应聘者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